上诉不加刑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区别是什么
我们常常听到的那个上诉不加刑原则其实它就是说的假设你或者你的律师、亲人什么的因为某些原因向下级法院上诉了个案子,那么这个时候二审法院就不能再给你增加判刑。这个理念主要是为了保护咱们被告人的权利,让他们敢于向上级法院提出自己的看法。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一点大家也应该知道就是说人犯了罪,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个惩罚程度得跟他做的事情和应负起的责任相当。具体的说来前者就是说在向上申诉的过程中,不能给被告人增加刑期;而后者则是说整个判刑的过程中,要让刑罚的轻重和罪犯所犯下的罪行以及应该肩负起的责任相符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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