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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区别是什么

2024-11-16
上诉不加刑的基本理念是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被告或者其律师、辩护人、近亲选择提出上诉,那么二次审理过程中的刑罚不得进行加重;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则强调了刑罚的轻重程度,应该与犯罪分子所犯下的罪行以及他们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互呼应。简言之,前者更加强调在上诉阶段对被告人刑罚的严格限制;后者则更加注重针对总体的量刑情况,使其能够与罪行和责任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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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这个原则就是你作为被告或者你的父母、律师、亲戚等来提出上诉的话,二审法院不能再给你加重量刑了。这一点主要是为了保护你的上诉权利,让你在提出上诉的时候不用担心会受到更严重的惩罚。然后罪责刑相适应这个原则你犯下多大的罪过,就得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也需要根据你的罪过轻重来决定刑罚的大小。也就是说前面那个上诉不加刑主要是针对上诉期间对你的刑罚进行限制;后面这个罪责刑相适应则是强调整个量刑过程中,你的罪行和你应该承担的责任要相互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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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我们常常听到的那个上诉不加刑原则其实它就是说的假设你或者你的律师、亲人什么的因为某些原因向下级法院上诉了个案子,那么这个时候二审法院就不能再给你增加判刑。这个理念主要是为了保护咱们被告人的权利,让他们敢于向上级法院提出自己的看法。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一点大家也应该知道就是说人犯了罪,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个惩罚程度得跟他做的事情和应负起的责任相当。具体的说来前者就是说在向上申诉的过程中,不能给被告人增加刑期;而后者则是说整个判刑的过程中,要让刑罚的轻重和罪犯所犯下的罪行以及应该肩负起的责任相符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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